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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以,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20-02-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2-19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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