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5-04-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4-09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一、依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第1點辦理。
二、基於照顧員工精神,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本府溯自114年1月1日起,將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即雇工、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增列為健康檢查補助對象,爰請轉知所屬符合資格同仁據以申辦健康檢查。
二、基於照顧員工精神,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本府溯自114年1月1日起,將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即雇工、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增列為健康檢查補助對象,爰請轉知所屬符合資格同仁據以申辦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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