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banner
:::

:::

政令宣導

輔導室網站

家庭教育專區
:::

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辦理提敘一案

發佈日期 : 2025-10-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20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