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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19-10-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0-0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依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附原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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