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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明訂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又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1月25日起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 : 2019-12-17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2-17 發佈者 : 分機2121學務主任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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