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種子教師培訓」及「一般教師培訓」
發佈日期 :
2020-05-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5-20
發佈者 :
分機2125衛生組長
全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函全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1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倪嘉伶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75
傳真:(02)29689917
電子信箱:ak0228@ntpc.gov.tw
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函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字號:新北教技字第10908864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請至附件下載區(http://doc2-attach.ntpc.gov.tw/ntpc_sodatt/) 下載檔案,共有2個附件,驗證碼:0007FCKKN)
正本:新北市各公立國中小
副本:
署名: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主旨:有關本市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種子教師培訓」及「一般教師培訓」研習日期更新案,請貴校所屬教師倘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本局核予公假(課務排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續依本局109年3月9日新北教技字第1090402130號函辦理。
二、本案為因應108年十二年國教新增科技課綱及推廣創客教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積穗國小等8所擔任本市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辦理相關師資培訓及推廣活動,並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旨揭培訓研習,希冀藉由一般及種子教師培訓課程,讓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於校內課程推廣並結合運用,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局業以109年3月25日新北教技字第1090525252號函週知各校延後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相關資訊,詳細如下:
(一)報名方式:各場次於前二個禮拜前逕至新北市校務行政系統之研習系統報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額滿為止,不接受備取。
(二)全程參與研習者,由各所屬中心核發實際教師研習時數。
(三)本案研習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場次所屬中心承辦人聯繫詢問。
(四)本案研習之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本局同意核予參與人員公假登記,倘有課務至多3名課務排代出席;另請各中心工作人員務必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如簽到、體溫量測紀錄、帶口罩、教學環境保持通風等。
(五)另請創客社群學校踴躍參加報名本案相關研習,與各中心增能交流,激盪跨域教學火花。
四、另本案各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倘有新增或微調相關研習,請以本案公文為公假(課務排代)依據,並副知本局。
五、檢附本案培訓研習更新一覽表2份。
函全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1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倪嘉伶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75
傳真:(02)29689917
電子信箱:ak0228@ntpc.gov.tw
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函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字號:新北教技字第10908864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請至附件下載區(http://doc2-attach.ntpc.gov.tw/ntpc_sodatt/) 下載檔案,共有2個附件,驗證碼:0007FCKKN)
正本:新北市各公立國中小
副本:
署名: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主旨:有關本市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種子教師培訓」及「一般教師培訓」研習日期更新案,請貴校所屬教師倘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本局核予公假(課務排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續依本局109年3月9日新北教技字第1090402130號函辦理。
二、本案為因應108年十二年國教新增科技課綱及推廣創客教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積穗國小等8所擔任本市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辦理相關師資培訓及推廣活動,並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旨揭培訓研習,希冀藉由一般及種子教師培訓課程,讓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於校內課程推廣並結合運用,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局業以109年3月25日新北教技字第1090525252號函週知各校延後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相關資訊,詳細如下:
(一)報名方式:各場次於前二個禮拜前逕至新北市校務行政系統之研習系統報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額滿為止,不接受備取。
(二)全程參與研習者,由各所屬中心核發實際教師研習時數。
(三)本案研習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場次所屬中心承辦人聯繫詢問。
(四)本案研習之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本局同意核予參與人員公假登記,倘有課務至多3名課務排代出席;另請各中心工作人員務必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如簽到、體溫量測紀錄、帶口罩、教學環境保持通風等。
(五)另請創客社群學校踴躍參加報名本案相關研習,與各中心增能交流,激盪跨域教學火花。
四、另本案各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倘有新增或微調相關研習,請以本案公文為公假(課務排代)依據,並副知本局。
五、檢附本案培訓研習更新一覽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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