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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相關法規領取之獎金,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轉知。

發佈日期 : 2020-08-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8-26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1125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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