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22-02-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1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