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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22-02-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1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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