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03-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3-24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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