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3-12-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2-0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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