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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10-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04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
三、請各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4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7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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