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
2025-12-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24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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