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
發佈日期 :
2026-09-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29
發佈者 :
分機2125衛生組長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衛環字第11518833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883386_attach01.pdf、1883386_attach02.pdf)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之資訊,請貴校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一)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三)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四)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四、檢附國健署製作之「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code)」圖卡,以及「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1份,請貴校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如會議、研習、講座、活動、網頁、公佈欄、衛教等),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廣為宣導,以避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正本:新北市各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小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受文者: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衛環字第11518833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883386_attach01.pdf、1883386_attach02.pdf)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之資訊,請貴校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一)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三)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四)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四、檢附國健署製作之「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code)」圖卡,以及「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1份,請貴校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如會議、研習、講座、活動、網頁、公佈欄、衛教等),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廣為宣導,以避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正本:新北市各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小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