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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發佈日期 : 2026-01-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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