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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1份

發佈日期 : 2026-01-1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12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302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否依退撫條例第45條擇領遺屬年金一節,於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配合修正前,請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302A號令及1144204302B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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