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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以繼續支領(兼)月退休金疑義

發佈日期 : 2026-03-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05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463號書函辦理(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查上開來函說明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標準以下,因涉及各該職域規範適用問題,仍應先就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支薪規定確認得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該部91年12月16日台(91)人(三)字第91184221號書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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