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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

發佈日期 : 2026-03-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09 發佈者 : 分機16人事主任
壹、修正目的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9年2月18日發布施行後,曾於112年9月25日修正。茲因應近年中共積極誘拉(曾)任我方重要職(業)務人員,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亦不斷累積,我方人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且為配合強化相關人員赴陸管理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法制體例及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4條、第5條)
二、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返臺申報表異常事項或申報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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